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畜牧养殖占土地如何办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畜牧养殖占土地如何办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要看你建多大规模的养鸡场,现国家鼓励农民发展养殖业,但在建场采点时,应避开基本农田等受保护的耕地,这点可以在所在乡镇的自然资源所看规制,随后在所在乡镇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即可,
对于兴建养鸡场等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养鸡场等农业设施的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因此,建设养鸡场等农业设施,不仅需要与村委会达成用地协议,还必须依法履行以上审批程序。经营者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不得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最好是利用现有圈舍、现有闲置农房进行改造,且还需符合适养区的要求。若是要新占土地修建,审批的难度还真的挺大的。
有人认为修建养鸡场可以象修建养猪场一样,对土地进行备案即可,不须审批,且还可占用一般农地。这其实是有问题的,到目前对养殖场占用土地,只对养猪有所松动,那是为恢复生猪产能而于去年8月专门出台的政策。但对这一恢复生猪养殖的政策,也有人进行了片面解读,认为适用于其他养殖项目,其实不是这样的,对于恢复生猪养殖的这一政策,除了明确可以利用一般农用地、只需备案外,同样也强调尽量盘活利用现有圈舍和闲置农房。
随着对粮食安全战略地位重要性的进一步加强,对占用耕地的进一步管控,对及对环保问题的越来越重视,新占土地修建养鸡场的难度应该说是越来越大。除了原先规定的必须位于适养区、尽量占用建设用地之外,审批会更加谨慎。就是占用的本身就是建设用地的,本身就位于适养区的,往往也有可能不能通过审批。
笔者当地正好有一案例,适养区,建设用地,都符合要求,地方政府也同意了,也行文上报要求审批了,但最终的审批进给否了。当然,不拖着不受理、拖着不审批的更是有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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