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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注意,只有划拨土地才办理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据。
现在全国各地成立审批局,行政职能划转到审批局发证。
申请材料主要有: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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