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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举例言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投资于B,且A、B税率同为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税。
如A为33,B为15,则只需按18(33—15)交税。
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额交税。从本文件来看,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对企业非常有利。
根据第二点,如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就没有必要进行这种筹划。
同时也说明,企业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探讨是否有可能先收购足够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转让,因为此举可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款。
第三点是针对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而可能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而定。这部分准备在会计上企业不作为税后利润,不可能分配给股东,但从税务角度,可以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文件把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被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这个题目有点大,谈谈自己的经验吧。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形式多种多样,关键是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国家这几个减税降费,出台了不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比如,国家对小微企业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那么如果企业规模超过了小微企业的规定,就可以通过企业拆分等方式,使企业能够享受到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我前几天刚做一个商贸公司的筹划,就是利用这种方式。
2、选择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享受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尽管全国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但有些地方还是可以通过税收返还等形式享受到各种优惠政策。前几年的霍尔果斯就是典型的例子,但一定要在注册地实际经营,不能注册成空壳公司,否则风险很大。
3、结合企业经营特点,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比如,是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企业注册前,通过对以后企业规模、经营收入、预计利润总额等测算,通过比较税负的高低,来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目前,许多地方对个人独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比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负更较低。
4、通过对交易的特殊安排,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比如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利用特殊重组的优惠政策,往往节税效果比较明显,当然,这需要交易双方的互相配合。
其实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法还有很多,关键是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灵活运用,一定要做到合法合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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