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畜牧养殖企业招投标条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畜牧养殖企业招投标条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2020版新《土地管理法》国家相关农业扶持政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我国农业发展、农村经济步入了改革开放“腾飞”的快车道。
2020年版新《土地管理法》
♞ 说句心里话,我还真羡慕这个时代的农村青年们,返乡、回乡创业,赶上了这么一个好机遇,有众多的农业项目选择。
★ 农民“家庭农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财产权利稳定了,法律层面,正确决策保护农民资产,农民风险降低了,给农民投资农业生产,吃了一颗“定心丸”。
对养殖业有什么影响?
▲ 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办规规模化养殖规定:
① 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期30年……(届满后依法相应顺延)”。
★ 这是一个大利好消息,对养殖业来说农民可以放心大胆的投入,对养殖事业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 养殖业,民营经济“公正、公平的竞争市场环境,平等、保护,宽容政策的法治营商环境”,己经形成。
相关信息: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2日己发布。
一、首次明确界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共利益需要范围
新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 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在此之前,2004年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仅将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条件限定为“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因此,新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被称为“首次明确界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共利益需要范围”。关于这条规定,在明律师作出解读:
(一)房地共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六种情形,与新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基本一致,同时两法根据其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性质各有其相应特殊规定。
我们可以从此条规定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征收与补偿方面越来越趋于共通,至少在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上高度共通,在具体规定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关规定仍待完善推进。
(二)房地有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了兜底条款,即“(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则规定了“(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二者的差异在于“法律、行政法规”与“法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畜牧养殖企业招投标条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畜牧养殖企业招投标条件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