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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畜牧养殖环保处罚标准,辽宁畜牧养殖环保处罚标准最新

Time:2024-02-02 07:03:30 Read:0 作者: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辽宁畜牧养殖环保处罚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辽宁畜牧养殖环保处罚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辽宁乱占耕地标准?

近日,辽宁省下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即日起到11月底,将通过县级摸排,县级审核,市、省两级复核的方式,全面摸清2013年以来全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底数,查明违建房屋用地情况,房屋建设、使用和非法出售情况以及曾受到的处罚情况等。同时,建立全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为下一步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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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摸排的耕地包括,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以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草地的土地等。

  按照《方案》要求,本次摸排工作的对象为2013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的房屋,包括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建设房屋的等情形。也包括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

  《方案》明确,本次摸排的房屋类型,按用途分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产业三类。其中,对农村宅基地住宅,要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模式的多户住宅,要以项目为单位开展摸排,对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类以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房屋,以项目为单位,在摸排过程中,摸清各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等情况。

  此外,《方案》还强调,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组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逐级压实属地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严格检验摸排结果,确保摸排工作严谨规范。

辽宁省乱占耕地标准具体内容包括: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均应明令禁止。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强占耕地建房属于未经批准占地,多占耕地建房属于超出合法批准的面积占地,均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擅自将承包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明令禁止。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以上述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发展休闲、旅游、养老、餐饮等非农业产业的,应明令禁止。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农村村民违反上述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应明令禁止。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城市居民严禁到农村购买农村村民住宅,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禁止买卖。对违反禁令买卖的,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应予以禁止。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必须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辽宁畜牧养殖环保处罚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辽宁畜牧养殖环保处罚标准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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