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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养殖污染环境罪,畜牧养殖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Time:2024-07-10 11:43:51 Read:0 作者: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畜牧养殖污染环境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畜牧养殖污染环境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私养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合法?

这个当然是不合法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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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驯养繁殖受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获批《野生动物许可证》,并到政府畜牧搜索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您就可以从事野生动物养殖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未获得当地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饲养国家保护动物属于违法行为。市民通过一些非正常渠道私自买卖、饲养野生保护动物,既滋长了违法倒卖市场的产生,也让这些动物失去了正常的生长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有规定,从国外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如果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想要申请到《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首先具备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其次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最后还需要保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介绍,核准证需到县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办理,申报材料、条件包括:单位(个人)申请报告;有适宜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有相应的资金、管理人员和技术证明;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私养濒危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

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购买途径隐蔽,又或者饲养数量少构不成犯罪,殊不知自己已和牢狱一步之遥。

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里的“野生动物”不仅包含国家一级、二级的濒危野生动物,也包括被称为“三有保护动物”的某些常见动物,比如麻雀、野猪等等。

我国濒危野生动物的人工饲养、繁育必须具备成熟的技术,必须取得国家的许可。《野保法》规定,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政府的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获批后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才能饲养。

有些野生动物的饲养技术很成熟,比如梅花鹿等等,有些人自己搭建个圈舍就偷偷养起来,这也是不合法的。但凡要饲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要凭借繁育许可证,获得专用标识,还要每年向政府的主管部门核验年度种群数量,出售和利用情况。

对于私养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野保法》也给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法规定,没有取得繁育许可证就私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具有繁育许可证、专用标识却不按规定使用的,没有合法来源就出售、运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全部野生动物(活体)和动物制品,并且处以动物、动物制品价值数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政府部门有权吊销繁育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一句话,野生动物不是你想养,想养就能养。那些想要私养野生动物,甚至想藏在家里做宠物的朋友们,还是请三思而后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畜牧养殖污染环境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畜牧养殖污染环境罪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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