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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养殖规模从事年限,畜牧养殖规模从事年限怎么算

Time:2024-05-02 06:11:22 Read:0 作者: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畜牧养殖规模从事年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畜牧养殖规模从事年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0年基本农田可以建养殖场吗?

2020年修建养殖场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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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有条件限制的:

1.必须是修建设施农业设施时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

2.必须是少量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3.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补化。

同时满足以上三点才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养殖场。

二、那么如何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呢?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

1.修建养殖场非此地莫属,离开此地就不具备修建养殖场的可行性,这就属于确实难以避让。因为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对是否属于确实难以避让的情况的认定,不是由养殖场建设者或者哪一个单位、哪一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都是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各自领域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后,得出具体认定结论。

2.养殖场建设只允许少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大部分须为非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少量占用的把握,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体规定。从目前已颁布管理办法的山东、河北等省看,少量基本是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超过项目总占地面积的15--30%,各省可能稍有差别,你要咨询你所在省份的管理部门。

3.若符合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下一步就是落实补化。补化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补化的标准条件:须在本县范围内、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集中连片。

以上几点做到之后,乡镇人民政府就可以为你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了。

总结:永久基本农田是维护我们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保障,在养殖场建设过程中,要尽量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在确实难以避让、且少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时,一定要确认已经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已编制了切实可行的补化方案,否则是不得动工建设的!

不可以。

  1、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2、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3、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基本农田建养殖场改变了农田的用途,是严令禁止的行为。

国务院颁发的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十五条明文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交通、水利、军事等重要项目例外。另十七、十八条对在基本农田建房、建坟,挖沙取土、养鱼,和闲置、荒芜等明文禁止。

当前基本农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荒芜。在春夏之交的初起正是热播耕耘时节,最易看清判明耕地的种植情况。不知各位在旅途乘坐在列车上是否注意到,耕地荒置问题切实存在,有的只看到一片荒草,笔者昨天乘坐广州开往宁波K210次列车上就亲眼目睹。

2、建房。在我们老家的乡村,有的用自家耗地建房,等到要按户人口调整亩田数的时候,予盾就出现了,如,甲户添加了人口,理应在调整的时候增加亩数,可是其它群众乙丙丁等户有意见:谁叫你家拿自种耕田做房子的,现在田少了,就要找大家分摊!?有的村困此予盾很深了。

3、种草。能种二季稻谷的,有的农户只种一季,够自家人吃就作罢。还正种稻子挣不到钱,用草卖养鱼大户,丛观全国其它省份,你们那乡村有吗,反正我们江西一定有。

4、其它如良田用作种葡萄、草梅、西瓜、大蒜、芋头的随处可见。另有在高处的相对贫脊的田地做苗圃、窑砖、养猪种菜的也存在。

上述存在的把基本农田挪作他用的问题,是国务院农田基本管理条例严令禁止的,务必引起各级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对策:

1、各地要地毯式展开排查,摸清底数,心中有谱。

2、因地制宜,对症下药,确实纠正"侵耕地、轻种粮"的错误思想观,始终把粮食生产视作保护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

3要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看到整治效果。

4、研究加大主产种粮区、种粮户的补贴措施,切实调动种粮戸的积极性,要使种粮大户能看到希望也能致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畜牧养殖规模从事年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畜牧养殖规模从事年限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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