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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养殖业税收检查指引,畜牧养殖业税收检查指引最新

Time:2024-02-20 12:20:40 Read:0 作者: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畜牧养殖业税收检查指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畜牧养殖业税收检查指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家里注册了个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请问需不需要每个月报税?如果需要的话怎么报税?复制的免了。谢谢?

既然你注册了公司,那么说明有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一般就有税务登记证,因此每个月都需要报税的.如果税务局核定每月固定交多少税,直接拿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现金(有些地方要带银联卡)去税务局找专管员(就是管理科专门负责你这个公司的税务人员)申报就行;如果不是核定固定税额的,那么你最好请个专门代理做账的人员(一般当地有代理记账公司),每月几百块即可帮你全部搞定的. 如果还有问题,可以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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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交易管理条例?

1、市场的设置

第一条 大牲畜交易市场,要本着有利于生产和加强管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适当设置。

第二条 距离大牲畜交易市场较远的农贸市场,有条件的可附设牲畜交易场地。

二、交易范围

第三条 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自有的牲畜,可上市交易。

第四条 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前提下,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可以从外地购买大牲畜回本地市场出售。到集中产区采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城市郊区(镇)非农业户的闲散人员自养自繁的大牲畜(包括奶牛)允许上市交易。

第六条 为搞好耕畜调剂,供销社可从外地购进大牲畜到本地市场出售,也允许从当地市场购买运往外地出售。

第七条 国营、集体农、林、牧、渔场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饲养的大牲畜,自用有余和调换品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三、交易手续

第八条 凡农村社队或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上市交易,都须持有三证(畜照、检疫证和大队介绍信)。成交后须经畜牧部门检疫再办理交易手续,凭交易票换取新畜照。

第九条 有疫情地区到非疫区出售大牲畜,除持三证(畜照、检疫证、大队介绍信)外,还须经所到地畜牧部门重新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条 成交后,按成交额的百分之一由买卖双方各纳百分之零点五交易费,并按规定缴纳检疫费和税金。

四、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大牲畜交易市场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它部门不准开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大牲畜交易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不准搞地区封锁,只要手续健全,符合有关规定,就允许参加交易。

第十三条 大牲畜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不准搞黑市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畜牧、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管好大牲畜交易市场。

五、市场服务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大牲畜市场的建设,搞好市场卫生,维护好市场秩序,为开展大牲畜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一)进厂(场)的生猪应当持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按国家规定的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和卫生防疫规定执行;

(三)肉品卫生和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

(四)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畜牧养殖业税收检查指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畜牧养殖业税收检查指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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