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新农村畜牧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最新农村畜牧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畜牧法》是为了规范农村畜牧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畜牧业生产环境和畜禽资源,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畜禽养殖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包括养殖场的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同时也规定了畜牧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该法对于保障农村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①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养殖场建设,只允许建在除保护性农田之外的耕地或自留地上。虽然不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②建造养殖场或养殖棚,不得破坏土壤的耕作层,不能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并且,当地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同样不能建设养殖场;
③养殖场建设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而且需要远离村庄居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以及河流等等;
④养猪户需要办理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论是小型养殖户,还是规模性养殖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要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即便建好养殖场所,也不允许进行养殖!
猪场污染当然是环保部门有执法权。
首先要理清一下各部门的执法范围。一是猪场防疫检疫和种畜禽管理、饲料兽药投入品管理等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执法管理,现在是农业农村局加挂畜牧兽医局牌子主管。二是商品流通秩序方面是市场监管局主管,比如缺斤短两、注水肉等。三是养殖污染问题,环保部门有执法权,当然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性问题有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但执法是环保部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新农村畜牧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最新农村畜牧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