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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从事生猪屠宰的,应当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否则,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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