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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大胖二胖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还长在田里的农作物与土地没有分离,抵押当然无效。 你的提问涉及有关担保的法律、司法解释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定着物的关系所作的规定。从法理上看,林木、农作物为土地附着物,属于不动产,但是因为土地上生长的林木、农作物被采伐、收割后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所以尚未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农作物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设定抵押。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为农业用地,禁止抵押是为了防止行使抵押权而导致改变土地用途,但不得因此而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也不得抵押。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作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此条也只是规定以农作物抵押时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并未否定农作物抵押的效力。从促进农业生产的角度上看,如果认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农作物抵押无效,这样不利于农民利用土地上的农作物进行融资担保贷款,发展农业生产。因此,农民以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林木、树上的果实、地里的农作物等作为动产抵押的,应当确认其设定抵押的效力。但是这种情况下农作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同时抵押,设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部分应当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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